试管婴儿的伦理道德问题

恒健海外 05 August ,2015 730 2我要点赞

1.打乱了传统血缘关系与家庭观念

在夫妻中男方无法获取精子的情况下,运用其他男子精子与母体卵子实现体外受精,使其受孕,使得试管婴儿同时存在遗传学和法律上的两位父亲。同理,如若"借用子宫"也使得婴儿存在两位母亲,一位是遗传学上的母亲,一位是具有生养关系的母亲。这些都打乱了传统的血缘关系和家庭伦理关系。较复杂的是,一个孩子可能一人有五个父母:"遗传学父亲","遗传学母亲","孕育母亲","社会学父亲"和"社会学母亲"。谁是对孩子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父母?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,社会学父母母对孩子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, 遗传学父母对孩子不享有和履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。他和社会学父母的关系近似于领养,在此基础上的家庭是否还可以血缘作为纽带?同时也对父母子女亲情的定义带来疑问。

2.怎样处理不使用的精子、卵子、冷冻胚胎才人道?

这一问题是由精子、卵子、冷冻胚胎有没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问题引起的。有的冷冻精子、卵子或胚胎的当事人出现意外,怎样处理他们的遗物是个难题。这些冷冻精子、卵子或胚胎有没有权力活下来并继承他们的财产?这个问题争议很多,做法也不同,有的主张毁掉,有的主张让他们继续发育、出生。由于冷冻技术的出现,精子、卵子、胚胎的处理问题确实很敏感。是继续使用,还是毁掉?毁掉他们是不是等于毁了生命,是不是等于杀人?对此争论非常激烈。由于辅助生殖技术的需要, 冷冻保存人类胚胎技术已经得到充分发展。但是它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。譬如一对夫妇接受了IVF治疗, 并将胚胎进行冷冻保存以备日后移植。但是随后夫妇同时死于空难。如何处理他们的冷冻胚胎为全世界所关注。它们有没有继续存在和生长的必要如果可以解冻后进行移植, 那么如何选择母亲?它们有没有接受死去夫妇遗产的权利?如何确定胚胎的法律地位?专家呼吁, 社会必须决定如何对待多余的胚胎。

3.商业化的是与非

借用自己的子宫为别人生孩子称为。主要问题有

(1)可能存在商业利益, " 出租" 子宫, 将自己的子宫变成制造婴儿换取金钱的机器

(2)母亲在漫长的怀孕期间可能对腹中胎儿产生感情, 孩子出生后, 拒绝放弃抚养权, 引起社会纠纷。

(3)若婴儿出生后发现有严重的疾病, 责任在谁如果此时委托人拒绝扶养孩子, 母亲该怎么办?

(4)若母亲在妊娠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需要终止妊娠, 她是否还能得到相应的补偿?或出现严重后遗症, 影响其日后生活, 是否可以向委托人索赔?

(5)如果孩子知道自己是母亲所生, 是否会产生被" 生母"抛弃的感觉?有的地方明令禁止商业性质的安排。如1998年香港发布"生殖科技条例草案",就规定这种禁令。

4.不结婚,又希望生育的女性可不可以应用这一技?如果为了较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,应当允许这种选择。然而,"非婚生育"既被法律所禁止,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。如果从孩子的未来着想。母亲发生不测谁来抚养孩子?这些都是要充分讨论的问题。

应对伦理难题的方略

1.生殖技术的研究、应用需要立法加强管理

违反科学技术禁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。因为试管婴儿技术的应用者毕竟是少数,所以,不必像保险法、劳动法那样制定专门的法律,可将相应的问题写入家庭婚姻法。特别是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。订立细则分明的协议,保证供体与应用者不得会见或向对方提出赡养义务等要求。受用者经过慎重考虑后一旦孩子出生,要负责,不得遗弃、歧视或虐待。

2.伦理咨询

开始前,对、受赠双方进行伦理咨询,让双方患者及其配偶在作出决定前得到足够的相关信息,了解相应的法律、伦理问题;帮助受赠者冲破传统的血缘亲属观念,使他们对自己的决定有信心。使用者应当是已婚不育的夫妇。

3.保密与互盲原则

对试管婴儿技术的当事人都要有家严格的要求。制定严格的职业行为规范,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要有解决的原则和具体办法,对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要有应急予案,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。

保密制度的适当性,在他们成人后谈婚论嫁时切忌近亲结婚,要让他们适当知情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和互盲原则,除非法律需要,绝不能向任何人泄露赠受双方的一切资料,并将双方资料、知情同意书、律师见证书保密存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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